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协环资委主任陈国强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说,近日,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环境法业务团队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决定》发布后野生动物食用等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对于补偿问题,陈国强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陈国强说,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决定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的,首先应通过直接通知或者公开的方式事先告知当事人;其次,如果终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于撤回行政许可该如何赔偿的问题,陈国强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陈国强说,如相关被许可人因本次法律法规调整而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已经许可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则其已取得的行政许可面临被撤回的风险。在此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依法主张补偿其因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
对于养殖户们关心的补偿申请程序,陈国强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获得补偿是合法养殖业户的法定权利,给付补偿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微信公号“东海法律观察”认为,补偿对象包括“受影响的农户”,也包括人工繁育许可证的被许可人。但补偿不是“行政赔偿”,不适用《行政赔偿法》的程序和标准。此外,补偿标准一般低于实际损失数额,甚至仅相当于实际损失的一小部分。经营活动中的预期收益、贷款利息等均不属于补偿范围。